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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

最后更新:2026年6月10日

一、前言

本人,作为个人信息主体(以下简称「用户」),现自由地、出于本人意愿并为本人利益,同意汉氏倪尔康康复中心(以下简称「运营方」,地址:中国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片区)按以下条件处理本人的个人信息。

本同意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俄罗斯联邦第152-FZ号《个人数据法》以及包括《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条例(欧盟)2016/679)在内的国际公认数据保护准则——在适用于相应司法辖区公民数据处理的范围内——发生效力。

二、个人信息清单

本同意书适用于以下类别个人信息的处理:

  • 姓名(姓、名、父称,如有)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地址
  • 有关儿童诊断的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医疗数据)

三、处理目的

个人信息将用于以下目的:

  • 预约咨询及预约本中心专家接诊
  • 与用户联系,告知服务、预约及结果相关信息
  • 提供医疗康复服务
  • 对来访咨询进行统计分析,以提升服务质量

四、处理方式

运营方以下列方式处理个人信息:收集、记录、整理、汇总、存储、更正(更新、修改)、检索、使用、传输(提供、访问)、匿名化、封锁、删除、销毁个人信息。处理可采用自动化手段,也可不采用自动化手段。

五、同意的有效期

本同意书自作出之时起生效,至撤回之时止,但不少于自用户与运营方最后一次互动之日起3(三)年。

在上述期限届满且无互动的情况下,同意将自动失效,个人信息应予以销毁或匿名化处理。

六、撤回同意的程序

用户有权随时撤回本同意书,方式为向运营方的电子邮箱或本中心通讯地址寄送书面申请。

运营方应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0(三十)个工作日内停止处理个人信息并确保将其销毁。

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已进行处理的合法性。在存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依据时,运营方有权继续处理数据。

七、关于医疗信息处理的特别同意

有关儿童诊断的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医疗数据)。在提供此类数据时,用户即作出明示且知情的同意,授权仅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之目的对其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须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单独的知情同意。

依据第152-FZ号联邦法第10条,处理特殊类别个人信息须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

依据 GDPR 第9(2)(a)条,处理健康数据须取得数据主体就一项或多项特定目的所作出的明示同意。

运营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确保遵守医疗保密义务并维护医疗信息的保密性。

八、联系方式

如对个人信息处理、撤回同意或行使信息主体权利有任何疑问,您可与我们联系:

  • Email: info@dcp-china.ru
  • +86 136 8088 0512
  • 中国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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